馬來西亞對付非法飆車的新法已正式生效。交通部(MOT)10月16日宣布,《2026年陸路交通(修正)法令》從當天起實施,新增第42A條,將在公共道路上非法競速或測試車輛速度列為獨立罪行。

與過去主要援引危險駕駛條文不同,執法單位如今不必等到發生車禍、有人受傷或死亡,便能針對違法競速和試速行動。這項規定不只是針對摩哆,也包括在道路上違法競速或試速的汽車。

首犯最高監禁2年 再犯最高5年

依第42A條,首次定罪者可被判罰款2000至1萬令吉,或監禁最長2年,或兩者兼施。第二次或其後再次定罪者,罰款範圍提高至5000至2萬令吉,或監禁最長5年,或兩者兼施。

第42A條涵蓋兩輛或以上機動車在道路競速,以及一輛或以上車輛參與道路試速的情況。換言之,法律處罰的是違法競速及試速行為,而非“Mat Rempit”這個民間稱呼本身。

向執法行動通風報信也列入取締

這次修正法共包含42項修正條款,同時加入第110B條,針對俗稱“tonto”的活動,例如跟蹤執法車輛或提前通知違規者執法地點。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萬至5萬令吉,或監禁1至5年,或兩者兼施。

另一項將部分可繳付交通罰款的最高上限由300令吉調整至500令吉的規定,則預定2029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。這與非法競速定罪後的刑罰不同,不能混為一談。

原先預計11月 如今確定提前生效

Move Auto本月6日報導修法程序時,官方預期最快可能11月執行;交通部如今已正式公布10月16日生效,先前的預計日期已不再適用。此前的修法報導可在這裡閱讀。